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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扩充设备接收验证码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山公受案字【2021】4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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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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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共同努力,准备并提交证据及法律意见,当事人取保候审,最终不起诉,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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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扩充设备接收验证码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不起诉


【办案札记】

孙X购买了大量XX电话卡插在电话扩充设备上,用于接收大量验证码,以低廉的价格售卖给他人使用(多用于淘宝、XX、QQ等账户注册等用途),孙X被控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抓。孙X被刑拘后,找到周智文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周律师查阅了本案卷宗资料,经与孙X、孙X家属沟通了解,获悉涉案缴获的电话扩充设备、XX电话卡并没有拨打电话的功能,因电话卡均未激活只能用于接收验证码。案卷中的被害人陈述的诈骗人员使用的电话号码却恰恰是在孙X被缴获的XX电话卡号码中。

从案卷资料分析,公安人员很可能是在缴获孙X的XX电话卡号码后,选取了部分号码查找到公安系统中报案信息,进而从其他公安机关获取到报案被害人的资料。

但孙X及其家属曾在XX某数码公司工作,对这些XX电话卡的使用方法、流通规则等非常熟悉。因XX电话卡的使用客户多为到XX旅游人员,一般使用期限为几天,这些号码停止使用后,会很快被数码公司回收重新使用,即诈骗人员使用了涉案诈骗号码后会被很快被回收重新使用,也可能被孙X购入。

此外,孙X家属联系了原XX某数码公司的同事,查询了公司内部系统,居然发现涉案诈骗人员案发时使用的多个XX电话号码,在案发期间并没有被激活过,不即没有拨打过任何电话。辩护人让孙X家属搜集了这些的证据。辩护人也了解到某些软件具有更改号码拨号通话的功能。辩护人通过网络查询到大量这些信息,通过截图固定证据,并与家属提供的证据一并提供给检察机关,且申请检察人员到XX某数码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提交了孙X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次,过程中释放了孙X,变更为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孙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没有查证到其他犯罪存在的情况下,帮信罪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基于其他犯罪成立而成立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出租、出售的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犯罪程度,该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按照符合《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理。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的相关规定精神。

【法律意见】

一、缴获的电话卡不具有拨打电话功能。案卷中拨打受害者进行诈骗的XX电话,并不是孙X持有的电话卡拨出的。

1、涉案的是某(XX)股份有限公司未实名的*通卡,主要是大陆人士到XX旅游时使用,如果要打电话必须要通过实名认证后(扫码下载APP,上传通行证、人脸识别等操作),收到成功认证短信才可以打电话。认证后有效期90天。

公安机关可以对缴获的电话卡进行抽检,将电话卡从卡片中拆出,插入手机中,尝试拨打电话。缴获的电话卡均未认证激活,事实上无法拨打电话。

2、这种卡必须要插进电话才可以拨打,如果芯片还没拆下来,是没有其他设备可以支持打电话的。

3、孙X及同案人的供述,证实他们购买的电话卡均是用于收发验证码使用,没有拨打过电话,他们主要是为客户提供验证码,赚取几毛至几元的费用。

4、孙X也曾多次向检察官、公安人员强调,电话卡是未认证激活的,不具有拨打电话功能的。

5、孙X及其妻子王X均多次辩护人反映,缴获的电话卡均未认证激活,不具有拨打电话的功能。

6、涉案被缴获的电话卡均是某(XX)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出售的。孙X的妻子王X此前在该公司工作过,其联系了某公司的原同事,调取了00853-6816*、6872*、6816*、6256*、6871*、6256*、6871*等号码的卡信息和状态。其同事将在公司系统查询到了前述号码的卡信息和状态,并截图给王X,辩护人现提供此组证据给检察院。公司系统的卡信息和状态反映,这些号码的卡制作时间是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之间,且卡均是未经激活的,也没有通话记录及流量。证实这些卡确实没有拨打过电话。

00853-6816*、6872*、6816*、6871*、6256*、6256*、6871*号码分别是受害者邓某(卷二167-169)、钟某(卷二178-181)、岩X(卷二184-186)、郑某(卷二189-192)、陈某(卷二194-196)、袁某(卷二199-200)、倪X(诉讼证据卷4-6)报案称的诈骗电话号码。

王X仅仅提供上述7组号码给其同事,经查询,均属未激活状态,没有拨打电话流量的。结合公安缴获电话卡的现况(公安人员可对缴获的电话卡遂一核实其认证激活情况)及嫌疑人的供述,可以认定被缴获的电话卡均是未经认证激活的电话卡。

孙X及其家属均表示申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到某(X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核实缴获的电话卡是否有认证激活记录,电话卡开出时间及2021年1月至5月期间是否有对外拨打电话记录及使用流量。

辩护人现申请检察机关依法调取前述证据。

7、孙X还提及,他只是为客户提供验证码的,他没有必要激活电话号码。因为激活电话号码后,只有90天的使用期限。认证激活号码,需要通行证、人脸识别等操作才能开通,孙X也不可能自己开通几百上千张卡,某公司也不会审核通过的,而找其他人操作开通的成本过高,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也不符。

二、涉案的被害人所使用的电话号码均不是孙X持有的这批电话卡拨出的。但是为何均显示是这些XX电话号码呢?

辩护人在百度上搜索“改号软件”,就有很多这些诈骗人员通过改号软件实施诈骗的行为。这些新闻发布于包括XX、搜狐、法制日报、央广网、新浪司法、中国新闻网等各大网站。很多诈骗人员为躲避侦查使用改号软件改号,也有为冒充XX、政府等正规单位,改成这些单位的号码诈骗。

结合到本案,受害者均是被诈骗钱财的,诈骗份子为躲避追查,改成XX的电话号码,也是非常正常的。而缴获的这些XX电话号码,根本就没有激活使用过,就能印证此情况属实。因此,本案可以认定受害者接到的诈骗电话均是经改号后拨出的。


  • 2023-01-01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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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智文,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资人,经济犯罪辩护部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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