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男女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在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家庭,各自有各自的孩子。2020年开始,双方因琐碎事务多次爆发争吵,商量离婚事宜。双方口头达成约定,将现居住房屋卖掉,还掉银行债务后,剩余财产平均分配。双方于2022年将其共有房屋卖掉后,剩余款项已经平分,但迟迟未去办理离婚相关手续。在此期间,男方购置了新的房产,以借用女方购房资格为由,登记在女方名下,份额为共同所有。后女方提起离婚,索要房屋价款十八万元。(房子市值大概在四十万左右)
男方在被起诉时,通过多家律师对比,最终委托了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顾律师深知,该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通过法院判决,自己当事人会吃亏。在开庭前,顾律师多次与女方沟通,本着多年的沟通技巧,最终说服女方同意男方支付七万多补偿款,将房屋过户给我方当事人,替当事人减少了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川0114民初XXXX号
原告:蒋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街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大道北段XX号X栋X单元X楼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媛,上海XX律师。
原告蒋X与被告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X目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X月XX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各自意见形成调解笔录,本院根据调解笔录确认调解协议如下:
一、蒋X与林XX自愿离婚;
二、蒋X与林XX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某某区某某大道北段XX号X栋 X单元X 层X号 房 屋 (川2020某某区不动产权第007XXXX号、007XXXX号)归林XX所有,林XX向蒋X补偿72XXX元,于2023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该款项,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
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蒋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