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男女双方于2023年3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孕育两个孩子,女孩跟随女方生活,男孩跟随男方生活。在2023年5月,女方突然起诉男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跟随男孩生活的孩子已经超过八岁。男方咨询了顾律师,顾律师告诉当事人,孩子超过八岁,在变更抚养权官司中,需要遵从孩子意愿。在进一步了解过程中,顾律师得知,跟随女方生活的孩子年纪尚小,女方没有更多精力同时照顾两个孩子,另外,男方告诉顾律师,男孩态度不明,不明确表示愿意随哪一方共同生活。
在庭审期间,女方以随母亲生活可以和妹妹玩耍为由,引导男孩说出想与其一起生活的意愿,法官初次认为男孩愿意随母亲生活,劝阻男方放弃抚养权。顾律师通过跟当事人沟通及当事人孩子沟通,力争法官希望再次询问男孩真实意愿,再次询问及第三次询问过程中,男孩表示其还是希望不改变现在生活状况,跟随父亲生活。继续开庭等着判决,无疑我方完全胜诉,但顾律师考虑到日后双方关系,最大限度的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希望男方在经济上给予女方一定的抚养费补偿。虽然当时离婚协议上约定了双方互相不支付抚养费,但因为有两个孩子,顾律师不建议男女双方闹得关系太僵,当事人也同意了顾律师的相关建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圆满解决了抚养权纠纷。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院
民事调解书
( 2023 ) 川 0107 民初 XXXXX 号
原告:何X,女,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路 XX 号 XX 栋 X 单元 XX 楼 XX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住成都市某某区某某路 XXX 号 XX 栋 X 单元 X 楼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媛,上海XX律师。
原告何X与被告马XX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X月 XX日立案。何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子马XX由何X抚养;2.马XX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 8000 元,教育费(包括但不限于就读公立或私立学校的教育费、课外培训费)、 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事实与理由:2023 年 3 月 24 日,何X、马XX因感情破裂已协议离婚,婚生子马XX由马XX抚养,因马XX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有频繁出差的情况,无暇顾及马XX的学习和生活,对马XX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导致其学习成绩下降。因何X无再育的打算,且作为老师有更多的时间精力照顾孩子,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马XX的抚养权由何X进行抚养,马XX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 8000 元。何X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何X与马X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马XX(身份证号 510XXXXXXXXXXXXXXX )由被告马XX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马XX负担,负担至马XX独立生活时止;
二、婚生女何XX(身份证号 510XXXXXXXXXXXXX )由原告何X直接抚养,被告马XX自2023年 X 月起于每月 1 日支付当月抚养费 2000 元 (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支付至婚生女何XX年满 18 周岁之日止;
三、原告何X每月至少可以探望婚生子马XX三天(次),寒假两周、暑假四周随原告何X生活 (时间、方式由原告何X提前两天与被告马XX协商,且需取得马XX同意);
四、案件受理费100 元,减半收取 50 元, 由原告何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