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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3)津0104民初3560 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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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将本案还款利息起算点从工程竣工日期变更为质保期结束,帮助被告减少实际损失。

案件详情

原告: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办案过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总价款190万元,约定以工程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原告主张自工程竣工开始计算利息,我们代理过程认为,利息应当自质保期结束后起算,成功帮助被告减少利息,最终法院认定我们的抗辩有效。

案件结果:法院对我们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抗辩采纳,成功帮助被告减少还款利息。

审批人员:审判员 范X

书记员 王XX

裁判日期 :2023年5月30日

  • 2023-05-30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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