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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买房,原告要求退款败诉

  • 合同事务
  • (2023)京0115民初6689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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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2被告在泰国买房,被告的关键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庭审中主动发问,原告在庭审中如实回答。在原告的发给其中一个被告的宣传册上,发现关键证据,因为涉及泰语,逐字翻译,每份证据逐句推敲,最终赢得胜利。

案件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5民初6689号

  原告:王X,男,1981 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全,北京XX律师。

  被告:吴XX,女,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北里9楼2单XX。

  被告:和X,女,1980年8月21 日出生,汉族,户籍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南里86号楼3单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XX律师。

  原告王X与被告吴XX、被告和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王X返 还48188 元;2.判决二被告共同向王X支付上述款项占用 期间的利息2287元(以48188元为基数,以同期 LPR3.85% 为利率,从转账日2021年8月22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暂计 至2022年11月15 日);3.判决王X支付的10000 元律师 费由二被告承担;4.判决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

  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X与吴XX为大学同学,基于充分信任,吴XX向王X推荐其生意合伙人和X为王X购 买泰国曼谷的 RYE TALAT PHLU B 328 房产,且吴XX保证

  和X是其多年朋友和合伙人,非常值得信任,不会有问题。基于以上原因,王X于2021年8月21日向吴XX转账48188 元作为购房首期款,后吴XX告知王X其已将上述款项转给 和X,和X向王X保证该48188 元将全部用于帮王X从开

  发商处购房,不收任何中介费,其只挣开发商的佣金两万泰铢铢。后王X发现二被告并未将购房款项支付给开发商拟购买的 RYE TALAT PHLU B 328 房产已登记在案外人

  LXX 名下,王X确认被骗后要求二被告返还房款,二

  被告均拒绝返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吴XX辩称:不同意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王X与 吴XX是同学关系,是王X主动找到吴XX陈述其想要在泰 国曼谷买房,并主动要求吴XX帮其介绍在泰国的朋友。第

  二,王X主动要求将购房款转至吴XX,由吴XX转至和X,

  吴XX并未收取王X的任何费用,因此并无理由返还购房

  款。第三,今吴XX介绍王X通过与和X联系,王X已经购 买了房屋,支付了定金、首付和服务费,因王X无钱支付房 屋尾款导致案涉房屋被收回,因此请求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

  请求。

  和X辩称:第一,通过和X介绍,王X支付的定金5万 泰铢及19 万元泰铢的首付和服务费,已经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收取,且王X在协议中签 字并与white  siamdevelopmentCo.1td签订了购房合同,购

  买了328号房屋。因王X无法按时支付合同尾款,导致案涉

  房屋被收回。因此王X要求和X退还房款并无事实和法律依 据。第二,至于律师费和X息,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应驳回

  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王X称其与吴XX为大学同学,

  吴XX向王X推荐和X为王X购买泰国曼谷的 RYE TALAT

  PHLU B 328房产。

  王X与吴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X称其从中介处 了解到“他和我说,可以我先交5万泰铢定金,然后合同开 发商签好寄给我,我签了再交10 万泰铢,剩下的年底交房 交钱。”2021年6月4日,王X将要购买房屋的位置图发送 给吴XX,吴XX回复“你自己定吧,我们只是建议。”王XX将开发商及相关的宣传材料 (REGENT HOME 金融官邸(7) (1))发送给吴XX。吴XX告诉王X“曼谷就没有直接 从开发商买房子的,他根本就不对个人,所以他肯定是某一 个中介…… ”,王X“哦,对,他是中介,给我说是和开发

  商签合同。”

  吴XX提交上述房屋的相关材料,显示王X欲购买房屋 由 XXX开发的" RYE Talat Phlu" 公寓(金 融官邸),房屋面积30 平方米。项目售价139 万泰铢(面 积30平米),完工时间2021年6月。该宣传册尾部载明“本 公司为在泰国投资朋友解决投资后顾之忧,我们针对购房者 提供家具家电全房定制服务、包租服务、出租服务,新老业 主买卖等服务。”价目表显示: B327 (房间号),30平米, 朝北(泳池花园),价格139万泰铢,定金5万泰铢,首付

  19万泰铢,尾款115万泰铢。庭审过程中,吴XX称上述材

  料所显示的本公司即中介公司为XX公司,王X予以否认,

  吴XX当庭指出该宣传材料多处显示载有XX公司的 logo。

  和X与王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接受委托后和X积极

  与  tXX (刘XX)沟通,并确定房屋付款方式, tXX 称 “定金5万泰铢,15天首付19万泰铢,尾款115 万/7-12

  月。2021 年8月19日,和X“我们这套房帮你过完户,开

  发商给我们公司是两万泰铢佣金,不过我们这边要有员工帮 你去负责后续的事情。”该2万泰铢佣金,和X称其收到后

  向吴XX支付1万泰铢,吴XX确认收到。

  2021年8月21 日,王X向吴XX转账48188元作为购 房首期款,后吴XX告知王X其已将上述款项转给和X。吴XX提交的支付记录截屏等材料显示其当日即将款项转给

  和X。

  8月21日,和X称其收到付款后“我明天换了泰铢给你  吧 ! ”tXX “好”。和X“还有合同发票啥时候给他啊?” tXX “快递给他。”tXX 确认邮递三天左右,但需要王X  签字,扫描回传才行。和X将王X的信息及收件地址等发给  tXX, 同时和X确认“那个首付的收据有吗?”和X在收  到相关材料后发给王X并于次日将王X签字后的文件页通   过微信发给 tXX。8 月 2 2 日, tXX “晚上把首付收据给  你哈!”收据发送后,双方确认该收据在12 月之前付尾款  时签字就行。上述文件上均有王X签名。上述文本中,合同  载明的买方王X,卖方为 XX公司。其中中介合同  落款处有XX公司签字,约定付款条件中定金5万泰铢,首

  付和服务费19万泰铢,尾款115万泰铢,全部金额139万

  泰铢。合同约定定金及支付后首付款需要在15 日内支付, XX公司保留在任何情况下不退还押金的权利。定金、首付

  和服务费的发票(XX公司)及王X与开发商的合同落款处

  也有王X签名。王X诉讼过程称于2021年11月7日收到上

  述合同文件的原件。

  和X称2022 年支付尾款收房时,因王X资金紧张无法

  按时收房和X积极与 tXX 沟通, tXX “我们如果直接和 开发商说,开发商一般是直接说不可以的,你让业主本人打 电话或者发邮件给开发商说明一下,也许会同意。”2022年 7月24 日, tXX 问“你的客户收房了吗?他发邮件给开发 商,开发商也不懂什么意思?”和X“说晚点收房,让他们

  看能不能延期一下”“给他回复最晚九月过户。”

  2022年9月3日, tXX 告诉和X“今天开发商来说, 再不过户这个要没收房间了, B328 开发商准备要卖给泰国人 了。”和X“好,我告知下。” tXX “不收房后果业主自 己承担了。”9月21 日, tXX 再度提示开发商月底没收房 源,并于次日发送开发商没收通知函。9月22日,和X通过 耿XX将通知发给王X,并告知不能按期收房的后果,王X

  回复“嗯,好” “那我尽量凑凑钱”。

  和X提交三人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经和X沟通王X与 开发商取得联系,并了解退房政策,经王X申请开发商同意 退款5万泰铢。此后,王X与开发商沟通换房,开发商也提

  供相应房号供其更换。

  另查,王X主张和X虚构在开发商处为王X购买房产的

  情形,欺骗王X。就此王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名称“9

  月31 日最后 一 天收房”,9月22 日和X“销售说了不可以  迟延,最迟9月31日 …… ”王X“转账记录能发我一下吗?” 和X“你看下发给你的发票” “上面都有”。王X称和X承  认未把购房款支付给开发商,王X提交微信记录显示“爱猫

  咪”发送微信“这个是他们公司代售给你的房子,上面现在

  开发商那里也是你的名字,这个房子你自己找的宣传册里也

  是这个公司。我们只是帮你联络这家公司,钱也不是在我们

  这里。”

  和X将 tXX (刘XX)拉到群里,介绍说“这个是泰 国这个公司负责人”,王X问“你到底是中介还是开发商, 我是和开发商签的合同,和中介没有签任何文件 …… ”tXX “开发商是不管中介怎么销售的,是有中介公司买下来进行 销售,这个开发商的项目都是这么操作的” “你是找我们第

  三方买的”。

  王X提交和X微信截屏,内容“我一次都没有去过那里, 因为他发的宣传广告信息就是这家代理公司的”。王X提交 委托的泰国朋友在开发商现场确认的信息,称开发商开给  B328 房间的第一笔订金收据是在2021 年 4 月 1 日,开给 MRliujinxin (即刘XX),2021 年 7 月 7 日开发商给 MRliujinxin 开具了收到4万泰铢的收据。 …… 另外开发商 那里没有首付19万一说,只有交订金4+1=5 万泰铢,然后 土地局发房产证。 …… 开发商说不认识这个 “GWOTAI  ( 国 泰 )REAL ESTATE XXX”这个中介公司。开发商也从来没

  有委托过任何中介公司销售楼盘。

  再查,王X与吴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9月

  22日,吴XX向王X发微信称“都是中介,开发商不对个人  的,泰国几乎都是这样 ……泰国就是委托给几个中介,开发  商自己没有销售,只有办公人员。甚至很多中介可以直接去 开发商售楼处上班工作。”2022年9月22 日,王X“我去 年底交房的钱,做生意被骗了,我现在攒了一半主要 …… ” 次日,王X“好啊,能帮个忙吗?我现在凑了一半,你能问 下你朋友,能帮我借一半不,房子弄好她先拿着房产证,年 底我一定付给他,多付她5000 利息,可以吧!多谢了”吴XX回复“你再借一下吧,大家都很辛苦,她在国外开销很 大,婚内瞎折腾也不挣钱。”2022年10月2 日,王X“律  师催了,说有新客户要买,开发商催我拍视频,他们如果想 处理就赶紧过去,我付6000 泰铢。”吴XX“你着急,直 接联系他们,我问和X没回话”“你现在能联系到 tXX吗, 让他们配合你去处理,好好跟他们说一下,因为只有他们是

  跟开发商直接对接的。”

  王X提交委托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显示其就

  本案委托律师支付5000元律师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 果。现王X主张吴XX、和X基于委托合同应当返还购房款 项并支付利息和律师费,王X就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查明事实,吴XX、和X接受王X的委托,并未向王X

  收取费用,在受托之后,和X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即与王X所 指向的开发商、中介公司联系。结合王X、吴XX、和X提

  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就案涉房屋王X与开发

  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合同,中介公司亦 开具了收款的发票,至此王X委托的前期事项基本完成。后 续事项的履行,尤其是涉及到剩余款项的支付,从微信聊天 记录的内容看,2022年9月22 日和X委托其工作人员耿纪

  强向王X发送没收通知函并告知不能按期收房后果后,王X

  称“嗯,好” “那我尽量凑凑钱”。当日,王X发微信给吴XX称“我去年底交房的钱,做生意被骗了,我现在攒了一 半主要 …… ”,次日王X问吴XX能否向和X借款来凑齐另 外的一半房款,并称“房子弄好她先拿着房产证,年底我一 定付给他,多付她5000 利息”。可见后续未能履行的直接 原因是王X未能凑齐剩余房款。现王X主张二被告未履行受 托义务,存在欺骗行为等。 一方面,鉴于王X就其委托事项 并未与二被告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具体委托事项所涉及权 利义务的界定没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王X主张二被告违反 委托事项未有明确的依据。另一方面,王X提交的证据尚不 足以证明二被告就案涉委托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并构成欺诈 (欺骗)。就王X主张该房产并不通过中介方式出售一节,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王X提出购房事宜伊始吴XX即告知 其曼谷房产均是通过中介出售,之后2022年9月吴XX就

  此也再次提示过王X。综上,王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

  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

  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文件编码:2309151XXXX3586-467-875877

  审  判  员    刘虎成

  二0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宇潇

  书  记  员    常温馨


  • 2023-09-15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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