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庭----达成调解协议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张磊团队律师
本案基本案情简介:申请人在其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后经认定其六级伤残。期间被申请人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申请人无奈遂请求劳动仲裁,给付相关费用。
律师在其案件的作用:该案在开庭期间,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再开庭之前,律师向被申请人总公司邮寄了法律意见书,阐明了被申请人不给付工伤赔偿款的法律后果和行为。遂在开庭时,被申请人积极要求和解,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加者的律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调解,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作为一种在诉讼内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鉴于调解的灵活性、实用性及法律赋予调解强大的生命力,因此,调解仍是目前律师最重要的代理环节,和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调解的结果比判决更加有温度,能够达到和谐目的的根本目的。
律师的法律意见:律师参与能够把握对方的心里预期,可以争取委托方的最大权益,这是委托人委托律师调解的最大好处。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总是不断的参加调解,有相关的调解经验并保障委托人最大利益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