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524民初378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向X,男,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X与刘X双方都是再婚,各自带小孩组合家庭,2008年4月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双方生育一男孩,此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女方被告在家带小孩,因为经济问题双方常常吵闹骂架,2013年后女方外出打工,仅仅春节才回家,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22年5月,原告向X起诉离婚,2022年11月10 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8月,向X再次起诉离婚。
办案经过:刘X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在办妥委托手续,确定了她的基本事实后,本人给她分析案情,认为原告在双方没有分居满一年的情形下再次起诉,双方又没有其他法定离婚的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再次诉讼,很难如意离婚,因此我们收集没有分居满一年的证据,提交法庭,并在开庭时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最终法院采纳我方意见,认为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不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条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判决结果:2023年9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在经过质证和辩论后,法庭当庭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向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案件,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原告可以再次起诉,有这个诉讼权利,但是并不一定判决准许离婚。因为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是,双方在判决后没有和好,继续分居满一年的,原起诉方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该判决准许离婚。因此原告在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好第二次起诉,作为专业律师还是尽量说服当事人,以免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
审判员 李某辉
二0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X
书记员 刘X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