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524民初3664号
当事人概况:
原告林X,女,1988年5月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男,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
基本案情:原告林X和被告刘X于2006年初在广州番禺打工时相识,原告刘X时年18岁,青春年少;被告刘X时年20岁,年轻气盛,认识不久双方便开始租房同居生活。2007年3月生育一女孩刘X,2008年9月26日双方在男方户籍地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2月生育一男孩刘X。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不顾家人反对执意嫁给被告,可原告生育女孩后拟回广西探望父母,被告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之后被告又对原告极端不信任,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10年3月,双方在番禺租房再次发生争吵,被告甚而出手殴打原告,掐原告脖子,不准原告出门和上班,致使原告心生绝望,因此原告寻机逃回广西,并自此断绝与被告的所有联系与来往。被告不得已将小孩带回隆回交给父母抚养,被告也浪迹天涯,离开父母和小孩,不管不顾,也十三年时间没有去找寻原告,双方从2010年3月分居至今。
办案过程:
原告今年6月通过某平台找到本律师,在平台推荐下办理委托手续,律师着手立案起诉,由于原告多年少于他人沟通交往,原告显得非常狂躁,加之文化素养欠缺,说话没有分寸,使本律师一度打算放弃该案代理,后来在平台客服的沟通下慢慢回归正常,本律师尽心尽力调查取证,找到被告父母及其姐夫,但是被告与他们均无联系,电话无法打通,所以只有公共送达,于是律师偕同法官去被告家告知公告开庭时间,被告父母也说,十三年了小孩都是他们负担,原告没有负担一分钱,被告也离开他们,没有负担一分钱。他们对原告离婚没有意见,只是要求原告一定要负担小孩抚养费。2023年10月27日下午三点,该案在隆回县法院开庭,这时被告打电话给法官,要求延期开庭,他两天后回隆回,但是公共送达的案件,无法再延期,因此该案如期缺席开庭审理。
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因均年满八周岁,并且表示愿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所以判归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70000元。
律师意见: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本案原被告于2010年3月吵架后便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时间长达十三年时间,且双方无任何联系与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小孩抚养,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且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如改变小孩生活环境,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而且小孩个人明确表示愿随爷爷奶奶生活,所以尊重小孩意愿,照顾现状和小孩心理,判归被告抚养比较适宜,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70000元。
审判员 刘X
人民陪审员 廖某
人民陪审员 段某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罗某
书记员 欧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