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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工伤
  • 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470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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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仲裁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件详情

1、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入职,岗位是打样工,具体负责打样金属制品。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从2022年起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每月工作26日,每日工作8个小时。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个人账户交易明细》、XXX等。为此,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请求。

2、仲裁委裁决结果。

   关于确认双方于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一项诉求。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了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的工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申被双方应当存在劳动关系。至于双方劳动关系续存的时间,从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于2022年8月份就申请人的工资数额问题有过商讨,可见双方于2022年8月份起已有初步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且被申请人已发放了申请人2022年9月的工资,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9月确立,而具体的确立日期,鉴于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委采纳申请人主张的确立日期,即2022年9月20日。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申请人自述其于2023 年 5 月 13 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的离职申请书,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于2023年5月底离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最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为2023年5月,故本委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31日解除较为合理。因此,申请人该项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32700余元。


  • 2023-08-03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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