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高X
被告:杭州某企业管理公司
原告参加被告举办的招商会后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当日,原告认为被告可能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故要求被告退还已缴纳的费用。被告当日出具证明一份,承诺款项尽快退还,后被告迟迟未归还款项,原告委托律师处理。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梳理双方签订的协议、证明等材料。该案中,因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本律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结果
办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