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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务
  • (2023)粤0113民初156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谭友明律师
判决对方返还委托人公司已支付款项及利息,并且,委托人的律师费也由对方承担。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15603号

原告:XX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

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友明,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番禺区。

被告:黄X,男,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XX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与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黄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服务款项1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2日起计算,以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直至实际全部清偿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维权的律师费损失6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黄X对第一至第三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7月12日签订案涉《微信小程序推广协议》,协议第二条及第五条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服务内容和结算价款,即被告为原告在XX市姑苏区推广合作商户,约定商户数量530个以上,每商户单价为60元,合同总价为30000元。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了服务期限从协议签订日至2022年8月15日。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预付款15000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原告出于和谐考虑,未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并同意将原合同期限延长一个月,双方遂签订了第二份服务协议,协议内容未变,只是协议期限延期了一个月,变更为从2022年8月16日至同年9月15日。但被告仍然是一直未履行合同服务,且被告的负责人一度是逃避、失联,并于同年10月20日单方向原告承诺因其单方违约过错,承诺向原告免费在原合同基础上额外再增加100个商户的服务作为对原告的赔偿,并向原告出具名为《微信小程序推广补充协议》的单方承诺书。但此后被告竟完全失联,原告多次要求其履行合同服务或者返还合同款项,被告均无回应。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被告公司、黄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12日,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微信外卖小程序推广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XX姑苏区为甲方产品的目标客户群进行推广并指导客户完成相应的流程要求;执行价格为60元/个商户;执行时间为签订协议并收到款后的2-3个工作日内开始执行(30天内完成);有效商户判断标准以门店小程序成功上线并完成一个订单为准;报酬金额计算方法为报酬金额=乙方推广获取的商户数量*每个用户价格;商户需求量为500个以上,价格不含税为60元/客户;押金付款15000元,完工验收后支付尾款15000元,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票(视甲方要求,税点由甲方承担);完工后或合同到期时,按实际推广商户进行统计结算;如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指定任务500个商户,乙方需退回剩余押金;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履行或不及时、充分的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黄X的账户;协议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至2022年8月15日。某公司及被告公司均在上述协议尾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日,某公司向黄X转账支付15000元,附言载明某水处理微信外卖推广费用。2022年8月16日,双方再签订推广协议书,约定客户需求量为530个以上,协议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至2022年9月15日,其余内容与上述协议一致。2022年9月15日、10月20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与黄X电话沟通推广进度以及未能推广的原因及赔偿问题。

2022年10月20日,被告公司再出具推广补充协议,载明某公司需为某公司额外免费补推多推100个客户,被告公司需在12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对应推广服务及拓店量。此后,向XX多次询问何时启动的问题,并致电黄X,但均未收到回复。某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与广东XX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出律师费6000元,该所出具发票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1月19日的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黄X。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签订的推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上述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被告公司支付了押金15000元,但被告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此后被告公司出具补充协议,承诺额外免费多推广100个客户,但在其承诺期限内既未回应某公司有关进度的询问亦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现某公司主张被告公司退还押金15000元,并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主张律师费6000元,并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予以佐证,综合本案协议履行情况及过错程度,对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黄X为被告公司的一人股东,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黄X应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公司、黄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押金15000元;

二、被告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

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州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某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黄X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判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成果:

判决对方返还委托人公司已支付款项及利息,并且,委托人的律师费也由对方承担。


  • 2023-11-15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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