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鄂 0116 民初 4818 号
原告:张X,女,1982 年 10 月 30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湖北XX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张X,男,1983 年 1 月 1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09 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婚礼。双方于2010年生育一子。
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二人不时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担当、没有家庭责任感,婆媳关系不和亦影响到二人的夫妻感情。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 年 10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自此,原告和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的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2023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首先和原告确定其诉求以及被告刑事案件的进展和关押地点。将案件材料准备齐全后,递交到法院立案,待案件分配承办法官后,和法官说明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需要法官和看守所沟通协调开庭时间和手续。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后,被告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参与庭审,案件进展十分顺利。
案件结果
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至年满18 周岁时止,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被告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原告需予以配合,不得阻扰,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XX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所涉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五、车牌号为鄂×的车辆一台归被告所有;
六、原告和被告的个人生活用品、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原告与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纠纷,无其他纠纷。
审 判 员 秦志奇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