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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鄂 0116 民初 48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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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关押在看守所,首先要和法官协调沟通如何去看守所开庭,确定开庭事宜。其次,帮原告争取了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其一人所有,被告放弃分割,并且每月承担婚生子2000元抚养费。虽然被告现阶段在看守所无法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但是被告服刑完毕后,原告可要求被告履行该义务。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鄂 0116 民初 4818 号

原告:张X,女,1982 年 10 月 30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湖北XX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张X,男,1983 年 1 月 1 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2009 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举行婚礼。双方于2010年生育一子。 

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二人不时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担当、没有家庭责任感,婆媳关系不和亦影响到二人的夫妻感情。被告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 年 10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自此,原告和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的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2023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首先和原告确定其诉求以及被告刑事案件的进展和关押地点。将案件材料准备齐全后,递交到法院立案,待案件分配承办法官后,和法官说明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需要法官和看守所沟通协调开庭时间和手续。案件开庭时间确定后,被告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开庭的方式参与庭审,案件进展十分顺利。

案件结果

   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至年满18 周岁时止,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三、被告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原告需予以配合,不得阻扰,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XX一套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所涉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五、车牌号为鄂×的车辆一台归被告所有;

六、原告和被告的个人生活用品、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原告与被告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纠纷,无其他纠纷。


                                           

审 判 员  秦志奇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23-05-17
  •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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