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XX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皖0225民初 5638号
原告:王X,女,1984 年 5 月 28 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黎X,男,1971 年 8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XX。
案情简介
2003年, 原告在工作时与被告相识,随后双方自由恋爱,2005年生育一子,2008年原、被告登记结婚。
原告与被告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原告不顾父母的强烈反对与被告交往。双方在短暂交往后,因原告未婚怀孕生子,无奈之下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脾气暴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各种琐事发生争吵, 被告甚至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前往医院治疗。2019年,原告离开安徽无为,独自一人回到湖北在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现小孩已年满17 周岁,参加工作并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来源。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婚姻关系虽然存续十四年之久,但是婚后因被告无责任心,多次家暴、出轨,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致使双方并未培养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自 2019年10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案件结果
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二、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律师评析
很多当事人在自己与对方私下协商离婚事宜时,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遭到对方拒绝。有的是因为财产和小孩抚养权、抚养费达不成一致意见,有的是对方故意拖延耗时间,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由法院或者律师介入组织调解,会更容易说服对方同意离婚,实现离婚的目的。
审 判 员 朱 启 明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