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一年再起诉,网上开庭助离婚!
男、女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于201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孩近期一直在女方娘家生活。女方认为男方没有责任心、上进心,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多年。女方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女方第一次起诉时系委托其他律师代理,女方对当时律师的代理工作有一定的想法,第二次诉讼遂旷律师代理。女方最大的诉求就是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并顺利离婚。根据女方的实际情况,旷律师认为该两项诉求都能达到。
旷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即为女方起诉并搜集准备证据,向法院提供租房合同,房租支付凭证,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分居情况。并指导小孩出具愿意随女方生活的意见,以便为女方争取小孩抚养权。
男方庭审中表示其一定要争取小孩抚养权,可以不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否则不同意离婚。为了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法官与旷律师反复做男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但男方还是不肯让步,法院遂只能依法作出判决。值得一提的是,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其从未予旷律师在线下见过面,旷律师为女方做到了足不出户即离婚,且结果非常完美。
本案开庭时还是疫情期间,女方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旷律师遂为女方申请网上开庭,但为了达到最佳的诉讼效果,旷律师还是赶往现场参加开庭。现大部分法院都有网上开庭的设备,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到庭的,可以和法院申请网上开庭。但网上开庭肯定没有面对面沟通的效果好,如果案情复杂的案件,不要轻易选择网上开庭。
湖南省XX县XX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万安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执业证号:14XXXXXXXXXXXXXXX,湖南XX律师。
被告: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某某镇某某某村X组XX号。
原告刘XX诉被告晏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清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婚生小孩晏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4年1月16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3日生育女孩晏XX,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2021年8月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晏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在某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3日生育女孩晏XX,婚生小孩晏XX现随原告在江西省读书和生活。原告于2021年8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XX)湘05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在2021年8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婚生小孩晏XX向本院出具了一封信,希望与原告刘XX一起生活。在庭审中,原告刘X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晏XX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结婚证及法院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结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原、被告婚后矛盾大,自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满一年。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小孩晏XX由原告抚养为适宜。在庭审中,原告刘X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晏XX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晏XX离婚;
二、婚生小孩晏XX由原告刘XX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清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