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A在被吊销驾驶证件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普通小型轿车沿广州市白云区xx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该车在该路段南侧路面第二车道(从中心双黄线数起)碰撞由谢X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以及停留在该货车车尾后方车行道内的崔X,造成崔X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A为逃避罪责,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并指使同案人黄X到场冒认肇事司机身份,黄X到场后按照黄A的指使,向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经鉴定,黄A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33.0mg/100ml;崔X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律师点评:
黄A无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本身属于危险驾驶。其在与谢X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第一时间并未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而是弃车逃逸,并指使黄X顶包,其行为已属于肇事逃逸,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按照《刑法》第133的规定,黄A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逃逸,应当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致使黄X犯包庇罪,同样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最终,因律师及时介入,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为黄A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加之律师精确辩护,黄A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对其处以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建议:
交通肇事本不是恶性刑事案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但若肇事后逃逸,则转化为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大),法律上对肇事逃逸的量刑也比单纯的交通肇事重一个等级。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救援电话,及时安置伤者,才是正确处理方法。
另外,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家属往往在谅解嫌疑人/被告人上有所顾忌。此时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家属应当避免直接与受害人家属接触、商谈谅解,尽量通过律师代为接触,以促成被害人家属谅解,进而确保嫌疑人/被告人被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