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诈骗罪
【被告人】李X
【审判机关】Y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储博刚律师,团队合伙人,安徽XX专职律师,刑事业务中心毒品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2018年底以来,被告人郑X在广州市成立某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作为线下公司,由郑X管理公司各项事务,安排被告人李X等人为面试官,接收线上公司推送的被害人,按照上述模卡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截止案发,郑X公司共诈骗55 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 2484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X在郑X公司诈骗被害人黄X人民币900元、郭X人民币3880元、孟X人民币3880元、陈X人民币2430元、杨某人民币22680元、汤X人民币1300元、龚X人民币9430元、张X人民币8018元、黄X人民币 5010元、朱某人民币6010元,共计人民币63538元。
【辩护经过】
安徽XX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储博刚律师作为本案审判阶段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在梳理了本案的关键点后,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虽为“可适用缓刑”,但缓刑考验期以及罚金的数额过高,案发后被告人的退赔情节应当予以考虑,否则将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辩护人在进行充分阅卷后,与承办检察官以及法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
【办案结果】
审判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检察机关作出的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从轻认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