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X原为陈X的员工,傅X与陈X就项目合作于2018年9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傅X出资合作项目本金80 000元,不参与经营管理,陈X负责项目的具体培训、经营与管理,陈X每月30日向傅X支付5000元作为固定收益,此收益不受项目利润状态的影响。
合作期限到期后,陈X只支付了85 000元收益款,尚有 95 000 元款项未足额支付,傅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故而成诉。
陈X欠傅X投资款 50 000 元, 由陈X自 2024 年 3 月 30 日起每月 30 日前支付 5000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0日前全部结清,傅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若陈X未按期足额支付任一期款项,则应以实际欠 款为基数按照 LPR 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傅X可就全部欠款及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的焦点系本案属于什么法律关系,陈X应返还多少金额。
在本案中,傅X投资8万元,约定每月固定收益为5000元,因合作协议约定的保本情形,不符合合伙关系中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情形,故为借贷关系。而个人之间的借贷,对于利息部分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则没有利息。
对此,陈X每个月支付5000元中到底包含多少利息,属于本案比较关键的问题,最终双方经过计算,达成了和解,陈X再分期支付5万元,双方对此再无争议。
本案中陈X利用傅X系其员工的身份,为了集资向傅X提出合伙开展奶嘴鱼养殖项目,傅X仅仅提供资金,剩余合作项目的执行工作由陈X执行,然而傅X投钱后,陈X并未正在开展奶嘴鱼养殖售卖工作,在庭审中陈X表明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由此可知,陈X在与傅X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之时就已经设计好,并且对此法律关系已经知情,其目的系借款。
而在本案中,关键在于合作协议的约定,该约定中明确,无论是否存在盈利亏损,均由一方承担,另一方享有每月固定收益的分成。而针对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中还存在保本情形,即约定到期返还投资本金的情形,对此均可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行为,对一些征信有问题,或者银行贷款指标不合格的人,经常会利用该方法向周围亲近的亲朋好友及同事等集资借款,而此行为容易导致借款本金收不回,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