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4刑初12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X,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孙苏炎,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3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孙苏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卢XX至本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云海大厦门XX处,趁被害人库某某不备,窃得库某某身旁一部小米牌9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5元)。同日被告人卢X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XX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卢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卢XX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