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基本情况
李XX与李XX为同宗兄弟。2023年8月,李XX在手机QQ群中看到兼职信息,与管理员联系后,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提供给管理员用于接收犯罪资金,并将收到的款项转入管理员指定账户,工资200元一天。后李XX邀请李XX加入,李XX也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提供给管理员用于接收犯罪资金。
经公安查实,李XX协助转移诈骗资金26万余元,获利6000元。李XX协助转移诈骗资金18万余元,获利3000元。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检察院不同意量缓刑,李XX、李XX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02律师分享
李XX、李XX委托本所办理此案,为其争取缓刑。本所安排王栋律师、邓娟律师办理。两位律师接案后,马上到法院阅卷,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表示,如法院判决缓刑,其无异议。
两位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众多从宽处理情节:李XX、李XX均系从犯、首犯,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均赔偿上游诈骗被害人王X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王X的谅解,李XX系自首。
律师指出,李XX的案卷中有4.7万元仅有受害人陈述,未见转账记录,应当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两位律师认为:李XX、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责令其接受所在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03判决结果
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检察院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