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郭XX在北京市朝阳区XX一层西门快递架处,于2022年6月8日盗窃高xx(女,36岁,北京市人)快递两件,于2022年7月4日盗窃金XX(女,22岁,北京市人)外卖一份,于2022年7月5日盗窃程X(男,40岁,北京市人)外卖一份,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三百九十余元。被不起诉人郭XX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部分赃物已经退还,已赔偿被害人金XX和高xx并获得了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郭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XX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