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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申请人与保险公司仅存在保险代理关系,而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详情

名为保险代理,实为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日,张X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协议,招聘岗位是代理人(新媒体运营),工资是10000元/月。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律师观点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张X在A公司负责企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的运营管理工作,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张X的工作地点在公司注册地,工作期间受A法人李X的直接领导,且李X和公司按月向张X支付工资。因此,张X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仲裁委裁决

依法支持张X全部仲裁请求。


  • 2024-03-27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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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服役20年,先后毕业于国防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军队服役期间,长期从事军队司法工作。2018年转业到地方后行后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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