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81民初289号
基本案情:
原告卢X,女,1989年出生,河南省濮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周X,男,1998年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
原告卢X诉被告周X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X通过云上法庭参加诉讼,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过程:
卢X与周X曾系同事,2021年3月双方开始谈恋爱,同年4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双方为租房和其他生活开支及怀孕引产相互有转账行为,后因被告对感情不忠双方产生矛盾,2021年8月5日双方发生冲突,原告报警,后在长沙望城区高塘岭派出所进行处理,经民警调解和账目核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周X欠卢X15500元,2022年1月3日前还清,利息同银行,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并手印,但此后被告周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原告不懂法,第一次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立案,但法官认为该案不是借贷关系,双方没有借贷合意,也没有转账交付款项的事实,于是要求原告撤诉,无奈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又以合同纠纷立案起诉,在临近开庭时,原告在网上咨询,因路途遥远,开支较大,所以拟请律师出庭代理,原告于是找到本律师出庭诉讼!
律师意见: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显然不是合同纠纷,而是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对于男女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双方可以约定各自均等分摊,或者约定由一方负担,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法律予以尊重;在双方结算后,由被告一方出具欠条,则双方之间便产生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违背自己的承诺,那么原告有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还款!
办案结果:依据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7条、第264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卢X欠款本金15500元,利息948、75元,合计人民币16448、75元;
二,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周X承担。
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唐菊华
二0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颖
代理书记员 曾娜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