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X伙同被告人汪X,采用在超市购买面条等作为礼品,在江苏省某市的居民小区、广场、集贸市场等地,以宣传提供手机号码即可获赠礼品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包括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微信、QQ通讯群组出售给被告人岳X、王X等人用于注册XX、淘宝、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账号。两人约定利润平分。期间,被告人汪X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被告人王X还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利用和下游获取信息的被告人张X、陈X、陈X等人以及上游购买信息的被告人岳X、王X等人熟悉的便利条件,建立或者邀请相关人员加入他人建立的微信、QQ通讯群组用于交易公民个人信息,并且在上下游交易时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现查明,被告人王X代为接收岳X、王X等上游被告人支付的购买前述公民个人信息的费用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并向张X、陈X、陈X等人结算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审结果:改判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