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XX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办公室主任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续签了一次,再次期满后,公司安排原告负责与公司的员工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向公司领导提出其本人劳动合同的续签问题,公司领导说先等等再签。此期间的社保公司正常为原告缴纳,但是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让员工工作到下个月月底,到时候给3个月的工资24000元作为补偿。原告同意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后要求公司支付承诺的补偿金,公司拒不给付任何补偿。员工无奈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赔偿、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等费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仅支持了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合计24000元。原告方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赔偿6万元,加上其他各项赔偿,合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