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XX,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刘XX,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新庄北XX,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吴XX,女,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新庄北XX,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董X,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北京市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荣XX与被告刘XX、吴XX、董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荣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荣XX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