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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2)新2201刑初237号
刑事辩护
张臻律师 在线
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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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是从侦查阶段委托代理的,耗时一年左右。从接受委托侦查机关认定逃逸情节,至法院不认定当事人逃逸。期间多次去现场测量、画图。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凌晨)且事发路段离城市较远,不得不深夜出门取证拍照或者一晚上待在周边。由于当时案件是笔者独立办理,且当事人在外地(口罩因素)很多情况都需要亲历亲为。笔者认为刑事案件没有胜诉与败诉,作为辩护人能交给当事人最好的答复就是在法律范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2021年11月某日,被告人张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38线某路段,与王某由北向南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张X在发生事故时,由于天气和时间原因,并未感知到发生事故,在行驶一段距离后,发现车辆后视镜破损,遂在服务区(由于车辆过长,省道狭窄难以掉头)内掉头,返回案发现场,积极参与救援。在事故认定初期,认定张X行为构成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情节。认为张X应当承担案件的全部责任。后经过律师参与调查,对张X责任以及事实提出证据,交警部门认定张X不构成逃逸,认定张X承担主要责任。但张X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定张X是逃逸情节,从而不履行赔偿责任。由于张X自身条件困难,并不能给受害人家属赔偿,所以案件民事部分诉至法院,和刑事案件部分一并处理。

本案中,有二个争议的地方,1、张X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2、保险公司单方面口头告知的拒赔行为是否合理?

笔者作为张X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人意见:1、被告人不存在逃逸行为,事故发生时,根据律师提供当时的天气、视线等证据,以及走访现场同时段视线视频证据,认为张X发生事故天气为大风,同时段视线模糊,视野不清楚。张X在发现后视镜破损后,第一时间认为不可以掉头,可由于车身过大,道路较窄。(笔者提供了道路横距测量证据/车身长距离证据)认定张X主观上认识错误,但并不是逃逸心理。逃逸情节认定应当满足主观上逃避司法追究,客观上不履行救助义务。本案中,张X在返回时,途中报警,到达现场后积极救助受害人。(笔者调取了出警记录、以及张X通话记录).2、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张X驶离现场,而且张X如果是逃逸,责任划分应当为全责,并不是主要责任。3、保险公司拒赔行为仅仅是口头告知,应当书面告知。按照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认定为逃逸才是免赔,保险公司解释放大了当事人义务,缩小了自身义务。

笔者在法庭辩论中提及: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明知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逃避追究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离开现场仅是逃逸的形式要件,不积极施救、逃避法律追究是实质要件。

判决如下:1、刑事责任不认定张X逃逸,但由于张X行为在同等责任之上造成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交通肇事罪第一阶段量刑且适用缓刑。(逃逸、酒驾等属于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一般法定量刑在七年以上)

2、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赔偿数额也是主次责任划分的)


  • 2022-06-28
  • 刑事被告及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刑事上不认定逃逸争取到较低刑期,民事上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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