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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
  • (2021)粤0607民初4648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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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律师的极力争取,判决情况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赔偿金:169907.08元。

案件详情

    关于交通事故成功获得赔偿案例一案

案件编号:(2021)粤0607民初4648号

       2020年9月26日3时58分许,被告邓XX驾驶轻厢型式货车在佛山三水区乐平XX某路段,与原告邱XX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XX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当天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1月1日,出院共36天;出院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右侧第5、8肋骨不全性骨折、颈6椎体前缘撕脱性骨折、双下肺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脑震荡等诊断;在律师指导下,于2020年12月向法院申请了伤情鉴定,经广东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邱XX伤情达十级伤残;而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过程中,经保险公司出具核算赔偿项目清单,只愿意向伤者赔偿9万多的款项,为此,邱XX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在律师了解情况后,结合邱XX提交的证据资料,结合法律规定,精确计算出受害者应获赔的各赔偿项目,并将起诉资料提交法院立案。后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择日作出了判决。

 最终,在律师的极力争取,判决情况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赔偿金:169907.08元。在收到一审判决之后,被告及保险公司亦并未上诉,并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足额向邱XX支付了赔偿款项。


  • 2021-11-0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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