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将房子遗留给自己,姑姑不配合能继承吗?
案情简介:
刘XX的爷爷奶奶刘X与宋XX共有两个子女,即刘XX的父亲及姑姑,刘XX与宋XX在生前立下代书遗嘱,将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子留给了自己的孙子刘XX,刘XX与宋XX去世以后,刘XX想拿着爷爷奶奶的遗嘱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想办理过户,但是其姑姑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办理。无奈刘XX只能依法起诉。
办案经过:
本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审核了委托人刘XX提供的其爷爷奶奶留下的遗嘱,认为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未有录像,依法应通知代书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且委托人刘XX作为被继承人的孙子,本案系遗赠纠纷。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可以依法起诉其父亲和姑姑,法院判决后,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办理继承过户。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刘XX的爷爷奶奶刘X与宋XX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刘X与宋XX的房产依法应归刘XX所有。之后刘XX也依据判决书办理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
附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05 民初82 号
原告:刘X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登启,山东XX律师。
被告:刘X1,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泺××。
被告:刘X2,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XX×。
原告刘XX与被告刘X1、刘X2遗赠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号(房产证号:省直××,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产归原告所有;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继承人刘X、宋XX共有两个女,即两被告刘X1、刘X2,原告刘XX系被告刘X2的儿子、两被继承人刘X、宋XX的孙子。两被继承人刘X、宋XX分别于2015年11月8日、2019 年10月19日去世。两被继承人刘X、宋XX去世时留有一套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号(房产证号:省直××,建筑面积××平方米) 的房产。就该房产,两被继承人曾于2013年7月30日,立有一份代书遗嘱,遗嘱确定上述房产在两被继承人百年以后,由原告刘XX一人继承。但在两被继承人去世以后,被告迟迟不配合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导致房屋至今无法过户。综上,两被继承人刘X、宋XX立有遗嘱,按照遗嘱,上述房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X1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刘X2辩称,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继承人刘X干部履历表,被继承人刘X、宋XX殡葬证,刘XX独生子女证,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号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表,被继承人刘X、宋XX所立遗嘱等予以证实。被告刘X1未到庭质证,被告刘X2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X、宋XX系夫妻,二人育有二个子女,分别为刘X1、刘X2。刘X于2015年11月8日去世,宋XX于2019年10月19日去世。刘X去世后,宋XX未再婚,刘X、宋XX的父母均早已去世。刘XX系刘X2之子。
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宋XX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刘X,共有情况为宋XX(房产证号为省直××,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无抵押、查封情况。
2013年7月30日,刘X、宋XX立下代书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刘X、宋XX,立遗嘱人系夫妻关系,立遗嘱人一生有两个子女,女儿刘X1,现年57岁,儿子刘X2现年54岁,两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多年,现在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止立遗嘱人百年后子女们因继承遗产发生纷争议我们意识清醒之时,特立遗嘱如下:立遗嘱人名下有一套坐落在济南市天桥区交××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第××号。立遗嘱人百年后,该套住房由其孙子刘XX一人继承(刘XX身份证号为××)其它任何人不得与其相争,为了该遗嘱在我们百年后能以顺利执行,特邀请另据魏XX胡XX在场见证,本遗嘱至此一份。立遗嘱人宋XX刘X,代笔人:刘X3,2013年7月30日见证人:魏XX胡XX2013年7月30日”。
证人刘X3证实:其和刘XX系同事,刘XX告诉其家里的老人想写份遗嘱,但是老人识字不多,需要代写,说亲戚代写不符合,刘X3就答应去写。2013年7月30日下午,刘X3到了刘XX爷爷家里,当时在场的还有两个奶奶(刘X3从年龄看应当喊奶奶)在场作为见证人,当时刘XX的爷爷思绪还很清醒,刘XX的爷爷奶奶都在场,基本内容就是老人百年后老人所居住的××路的房子给刘XX。刘XX的爷爷奶奶都在遗嘱上签了字,在场的两位奶奶也签了字。刘X3在此之前不认识刘XX的爷爷奶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原告刘XX依据持有的刘X、宋XX留有代书遗嘱主张刘X、宋XX名下的坐落于济南市××号房屋归其所有。关于该代书遗嘱的效力。首先,刘X、宋XX的代书遗嘱由三个见证人刘X3、魏XX、胡XX,其中刘X3代书,刘X、宋XX作为遗嘱人,刘X3作为代书人,魏XX、胡XX作为见证人均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2013年7月30日);其次,刘XX作为刘X、宋XX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刘X、宋XX通过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刘XX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刘X3作为刘X、宋XX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出庭进行了作证,证实刘X、宋XX代书遗嘱时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刘XX。综上,本院认为刘X、宋XX于2013年7月30日所立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要件,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原告刘XX依据该代书遗嘱主张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刘X、宋XX的遗产坐落于济南市天桥区交××号(房产证号为省直第××号)房产归原告刘XX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X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