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0)川0108民初8888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被告:王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成都市**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龚*,女,汉族,****年*月*日,住四川省**县。
被告系借款人王X*的配偶,王X*于****年*月*日去世,去世前曾于****年*月*日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亲属筹集20万元,约定10万元以月息1.5%计算,另10万元以月息1.8%计算。此后原告未能借得1.8分息的款项,遂临时从邓*处借得6万元及亲戚处借得4万元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于****年*月*日在成华区**街**号**路上将现金20万元交给王X*,并于当晚微信要求王X*确认了该款,王X*也于****年*月*日支付了一笔1500元的利息。王X*去世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本息,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0500元(以14万元为基数自****年*月*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且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被继承人王X*应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其中100000元,还应支付以未支付的该借款本金作为基数,按年利率18%标准,从****年*月*日起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40000元,还应支付以未支付的该借款本金作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从****年*月*日起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原告刘X负担64元,被告徐*负担4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