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公司与**文化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2023)苏0903民初3397号
基本案情
原告:**动漫公司,
代理人:白昆仑,XXX(石家庄XX)
被告:**文化公司
被告:孙*
2022 年 3-8 月,**文化公司作为甲方与**动漫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动画制作委托合同三份,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民间故事》、**虎等分镜制作、美术设计以及动画等相关服务,乙方制作人对剧本和原视频文件等相关内容应负保密责任;同时对动画制作的要求、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合作期限、合作费用及支付、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声明和保证、知识产权和保密、不可抗力和免责、协议的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动漫公司为**文化公司提供动画制作相关服务,经核算及双方确认,**动漫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开具了金额为 3260 元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 年 7 月 13 日开具了金额为 30914 元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8月12日开具了金额为55289元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文化公司收取**动漫公司税票后多次承诺付款未付,**动漫公司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1、**文化公司成立于2020 年 5 月 28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暨独资股东孙*。2、**动漫公司因本起诉讼支付差旅费786 元,并提供相应票据;**动漫公司因办理财产保全支付保全保险费500 元。 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2022年8月16日执行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7%。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XX价款 89463 元。并承担以8946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 3.7%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XX差旅费 786 元。三、被告孙*对被告江苏XX公司上列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北XX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1、合同价款、利息、差旅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是否应当支持?2、一人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解析
1、**动漫公司与**文化公司签订的《动画制作委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动漫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动画制作相关服务,并向**文化公司开具了 89463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文化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动漫公司支付价款 89463元。对于**动漫公司主张的利息,因**文化公司于 2022 年8月15日收到**动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本院支持以8946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动漫公司主张的差旅费 786 元,系**文化公司违约致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违约方负担,故法院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动漫公司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 500 元的请求,因财产保全保险费非是诉讼费用,且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案涉《动画制作委托合同》亦未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该费用,故**动漫公司要求**文化公司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缺乏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文化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孙*。**文化公司未能提供其公司资产、财务等账册及年度财务报告,孙*作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能提供自己的财产独立于**文化公司财产的证据,故孙*应当对**文化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