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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都必须为对方买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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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双方:

原告方:佛山市某蔬菜档

被告方:吴X

第三人:何X

律师代理方向:

吴X(被告方)

基本案情:

被告与第三人为夫妻关系,原告佛山市某蔬菜档因第三人何X拖欠货款将其诉至佛山市某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何X承诺向原告支付货款90322元。但在调解书生效后,何X未能如约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现原告再次就该款项提起诉讼,认为债务发生在被告与何X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何X向原告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方接受被告吴X的委托,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吴X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一、吴X与何X自2019 年起便分居二地,家中生活一直靠吴X省吃俭用和打工支撑,为此向法院提供了《工资收入明细截图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吴X一直有自己稳定的工作收入。

二、吴X对何X在外是赚是亏并不知晓,吴X更是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后才知道何X欠款一事。

三、并非所有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告并无提供任何可证明案涉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仅凭一句“该欠款发生在何X婚姻存续期间”,便断定案涉欠款应由吴X共同承担,实在无法苟同。

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答辩意见,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何X所欠债务用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当中,也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产生,事后被告更没有对涉案债务进行追认。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妻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佛山市某蔬菜档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4-06-05
  • 被告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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