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人民法院
(2019)川2022民初1299号
案情简介
原告:舒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系舒X之女。
被告:唐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系屈*弟弟。
被告:中国**分公司
代表人: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14时05分许,唐X驾驶川X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屈*)从**县**路方向向**县实验中学方向行驶,行驶至**县转盘人行横道处时,因其观察不足,碰撞行人舒X,造成舒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年*月*日,乐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512XXXX212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唐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屈*所有的川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原告所受之伤经鉴定为X级伤残,原告起诉请求支持其诉求。
被告唐X、屈*辩称,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唐X驾驶的属屈*所有的川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由被告唐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X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垫支医疗费16731.62元,应在本案中品迭。
原告舒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731.62元、残疾赔偿金93004.80元、假肢安装费270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28890元、伙食补助费1920元、交通费3620元、餐饮费714元、鉴定费1245元、残疾用具费167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247292.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舒X支付赔偿款109239.44元;
二、由被告中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唐X支付垫支款10216.88元;
三、驳回原告舒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缴纳2505元,原告舒X负担(已在唐X垫支款中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