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综合类型
  • (2019)川0115民初4969号
合同事务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前活跃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
  • 5.0
    用户评分
  • 2.1万+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帮助当事人追回200000本金以及对应利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2019)川0115民初4969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市,现住四川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市。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年*月*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现金200,000元,还款日期:****年*月*日前。同时,原告将银行取的20万现金交付给被告。****年*月*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现金200,000元,前五个月,每月还一万元,余下15万一年还清,如未按照此借条还款计划还款,由借款人王X按照原借款数额200,000元的1%支付月利息。被告出具借条后,未按承诺时间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绝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4万元(利息暂计2019年12月1日,此后利息按月息1%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年*月*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80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阎**


  • 2020-01-02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四川元良...律师
5.0分服务:2.1万+人执业:15年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31510000****2551B 执业认证
  •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 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成都德商国际A座1108-2
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总部位于成都,服务面向全国各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着”为当事人全方位解决问题...
  • 184 8215 572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