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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1)冀0322民初1130号
婚姻家庭
周子峰律师 在线
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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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当事人已经年满18周岁,但周律师依法说理,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当事人要来了救命的医药费。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X1,女,21周岁,被告黄X2,男50周岁。原被告系父女身份,原告在大学就读期间,于2019年11月在XXXX医院检测出患有恶性肿瘤(癌症),先后住院13余次,切除部分胃、肝脏、胰脏,花费医疗费用费用共计二十五万余元,而且日后还需继续治疗。因原告父母离异,原告跟随母亲居住,患病后的全部治疗费用都由原告母亲单独承担,在医疗费用的重压下,母女二人生活艰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但都被被告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索要含医疗费在内的抚养费。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在校期间患病,毕业后由于病情及频繁治疗的原因,无法参加工作,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既然医疗费属于抚养费的范畴,这就说明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可以要求抚养人支付因治病所产生医疗费等费用,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典型意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等共计5万余元,其余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大病救助、社会众筹等方式解决”。本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原告作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通过《民法典》为自己要来了医治癌症的“救命钱”。


  • 2021-07-19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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