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4)青羊刑初字第17号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
辩护人周**、冯*,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
辩护人刘*,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
辩护人王X*,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月*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XX、向某某、李XX在本市青羊区******烧烤喝酒吃饭。此时青羊区巡警大队民警李**及协警袁**,接110指令前来处理烧烤店噪音扰民一事。王XX等三人趁酒醉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无故进行挑衅、殴打,造成李**多种警用装备被损毁,李、袁二人多处软组织挫伤。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妨碍公务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向**犯妨碍公务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三、被告人李**犯妨碍公务罪,判处罚金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