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
申请人:王X
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方向:
王X(申请人)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8日,王X应已先入场多月的某兄介绍,至被申请人承接位于揭阳某工业区内的建设工地处一同从事木工工作,并与其现场负责人贾X约定,王X的工作由小带班吴某管理和安排,月工资以实际出勤天数400元/日计算,次月支付,但双方暂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3月3日15时左右,王X在上述工地砸水泥钉时,因水泥钉钉盖断裂钉子弹射进右眼致伤,后被送往汕头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确诊为:1、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2、右眼创伤性虹膜根部断裂;3、右眼瞳孔变形。事故发生后,王X通过多种渠道与被申请人联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关的医疗费及工伤赔偿,但被申请人均拒绝赔偿,甚至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王X也自行进行工伤认定,但其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介入处理。
办案思路:
本案为工伤保险赔偿待遇纠纷,且事故地点发生在建设工地。工地用工一直存在手续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如王X受伤现被不予认定为工伤,故本律师向当事人了解入职细节及事故发生前因后果,后整理并提供工地牌照、现场工作照片等证据,极力帮助王X还原被申请人用工的事实。最终,不仅王X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努力,帮助王X获得高达47.7万元的工伤赔偿。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用工关系已因申请人的提出而解除。
二、被申请人河南省XX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XX以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费25662.31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
3、停工留薪期工资54122.52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265.46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122.52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510.5元。
以上多项合计47748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