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刑不诉〔2024】34号
被不起诉人李XX。
辩护人莫川川,四川XX律师。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4年6月7日补查重报,检察院于2024年7月5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自被不起诉人认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家属委托,第一时间会见并了解本案基本事实,后在侦查阶段为其办理取保审候,减少其羁押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并就本案争议焦点: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论证与沟通,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