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3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某甲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共有122464人民币从13名被诈骗的受害人银行转账进入某甲的两张银行卡后被其取现。公安机关传唤某甲讯问后得知:2023年3月13日,某甲在广场跳广场舞时,一男子与其搭讪称自己的银行卡受限,如果某甲能借用自己银行卡帮其转账取现会感谢某甲。某甲同意后并于当日用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分别在四处银行网点为该男子接收转账并取现122464人民币。事后,该男子给以某甲2000元的好处费。其后认定某甲取现资金与电诈案件有关,某甲所持有的银行卡属于电信诈骗案件一级账户。
辩护经过:任律师自自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后,多次与某甲会见沟通案件经过,并查阅案件卷宗发现——13名被害人中,仅有6名被害人的指控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几人的资金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其余7人的指控证据存在未联系或未联系上被害人、无报案材料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掌握该情况后,任律师积极与某甲沟通,在其凑到款项后在任律师与对方协商下,赔偿了指控充分的其中4名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任律师在与公司机关充分交流意见后,最终公诉机关仅认定为某甲收取受诈骗的4名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的数额共64307元,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向审判机关建议对某甲判处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定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缓刑并罚金。某甲亦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