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8月27日3时许,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在某市某区一幢楼房内查获涉嫌赌博的15名赌客,同时查获赌博工具麻将桌六张。民警并将其中七人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发现:1、其中七人涉嫌参与赌博(另案处理);2、某甲、某乙二人涉嫌开设赌场,于当日被抓获期间, 某乙、 某甲在某市某区出租房利用提供麻将机给别人进行麻将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据某乙、 某甲二人交代约2020年4月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被抓获期间二人以“抽水”的方式非法获利共16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某甲系从犯。
辩护经过:任律师于一审阶段介入为被告人某乙辩护,通过会见其及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赌具已于其被抓获当日当场没收,虽然该麻将馆系某乙开设,但是某甲对赌具的购买亦有进行过出资,通过侦查机关调取的其与某甲的微信收款记录发现,赌客支付给二人的抽水金额相当,且大部分赌客的笔录能够反映出对某甲与某乙均已形成二人系是麻将馆老板的主观认识,均存在抽水行为与前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某甲对赌场经营具备一定的决策权,纵观全案证据可以证明并不存在某乙可以操作控制某甲的情形,庭审时任律师向审判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某乙开设赌场持续的期间并不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属于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其家庭实际情况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终审判机关采纳了任律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
案件结果:最终人民法院以某甲、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实刑)并罚金,对某乙判处适用缓刑并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