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甲县边境处,查获毒品可疑物两双肩包共42块。后根据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延伸侦办至某市。同年4月晚,被告人某X、某乙、某丙在某市完成毒品交易后,由被告人某丁驾驶的一辆黑色轿车在前探路,某X、某乙、某丙驾车跟随其后,运输毒品前往乙县。次日凌晨,民警在某市乙县某乡公路上抓获某X、某乙,当场从二人驾驶的黑色越野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双肩包(共42块),计净重2343.09克;同时,在某市乙县高速路上抓获某丁、某丙,当场从二人驾驶的黑色轿车上查获现金人民币98700元。该案经审理后,某X、某丁被认定为主犯,某X以犯运输毒品罪被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案件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被复核机关发回重审。
辩护经过:案件发回重审后,任律师作为某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辩护后,查阅卷宗材料时发现疑点——毒品外包装物上无人的指纹,且同案的某乙在庭审中曾提及,刚打开装有疑似毒品可疑物的包时,其看到其内所装织物并非违禁品。庭审过程中,任律师提出大宗毒品交易必然存在幕后的“老板”及交接毒品的人员,但案件关联人未到案,且毒品外包装物上没有检出DNA,结合某乙的供述,案件指控存在部分疑点,所以从主观明知的角度来看指控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以某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