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4年2月,某甲从甲省乘坐飞机到达乙省甲市后,又乘坐网约车从乙省甲市前往边境城市乙省乙市,在乙省乙市中转乘坐车辆出发后在一路口处,被附近布控的侦查人员抓获,公安机关通过询问乘车的某甲四人初步认定——某甲等人欲前往某国但无该国签证并实施偷渡,其后公安机关遂以某甲等四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当日决定对四人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任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辩护后,通过与家属面谈及数次会见某甲后,了解到案发前某甲就持有欲前往该国的护照,根据本国与该国签订《互免签证》的协定,某甲属于该国一定期限内的免签人员,且其在案发前乘车过程中已应好友邀请欲前往乙省乙市游玩,亦曾向司机说明表示过不再前往该国,同时某甲并不认识同乘人员也未与对方进行过意思联络,其乘坐的车辆行驶过程中并不存在绕关避卡等行为,某甲也未给司机支付过不合理的路费,其被抓获的地点距离国境线尚有几百公里的路程,因此综合分析后任律师认为对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指控存疑,充分与公安机关承办人以及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的承办人员交流了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最终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侦查机关提请对某甲逮捕的申请,随后某甲被公安机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