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综合类型
  • 营宫西(经)取保字[2024]32号
杨鹏程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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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取到有关涉案人员的口供,证实汪某不是公司实际负责人,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没有参与分红。这些关键因素在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才促成了不予批捕的理想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缺乏证据证明其未牵涉单位犯罪活动而被牵连判刑的例子比比皆是。

案件详情

代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获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简介:

当事人汪X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某侦查部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杨鹏程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并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后充分发表律师意见,最终成功在春节前拿到不予批捕决定书并办理取保候审。在本案中,杨鹏程律师的辩护工作充分展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宝贵的机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被定罪,当事人将面临高额的罚金和刑事责任。

代理要点:

接受委托后,杨鹏程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本案,立刻展开会见工作,详细了解案情,与公安机关承办民警当面交流沟通,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通过作为公司财务主管的汪X在案件中的犯罪地位、作用、责任等方面入手,提出其没有非法获利的事实并推动涉案公司积极退补税款,最终审查批捕期限最后一天,检察机关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本案取得阶段性辩护成果,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听取了我方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并采纳其中合理的部分,最终对汪X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侦查机关执行不批捕决定,对汪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汪X得以释放。


  • 2024-02-05
  • 犯罪嫌疑人
  • 检察院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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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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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经验丰富,处理过上百起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法律检索、文书写作能力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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