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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类型
  • (2020)青01 民终3455 号
杨鹏程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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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除受害人一方之外,还涉及肇事司机、肇事车车主和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的途径为受害人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司机的责任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案件详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案情简介:

202X年4月2日9时许,杨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转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行走未停车让行,与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内的被害人章X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章X经抢救无效后于202X年4月8日死亡。经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小X(章X之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再次聘请杨鹏程律师为其代理律师。

代理要点:

再次接受委托后,杨鹏程律师不仅需要重新研究案件材料,还要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然后根据二审法院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准备上诉材料。杨律师认为:需要提供更加有力证据来证明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或者提出新的法律观点来支持小X的上诉请求。在整个过程中,杨律师还与二审法院的法官进行沟通,阐述我方的立场和诉讼请求,并根据法官的要求提供了更多的详实证据及解释。最终,二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并采纳了我方的建议,案件最终获得理想效果。

争议焦点:

(一)关于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的问题

本案系由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而引起的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纠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为死者章X,有妻子及三个儿子,四人均可依法向杨X主张赔偿责任。章X之子小X一人提起诉讼,得到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不属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

(二)关于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杨X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章X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赔偿项目,杨X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对该项赔偿的数额,一审法院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杨X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章X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虽然杨X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但其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该罪属于过失犯罪,社会恶性程度较低,且杨X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收押执行,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考虑判决后的社会效果,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40000元既可以对被害人亲属进行适当的补偿,也体现出对杨X的行为后果的惩罚性。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杨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某省市区人民法院(202X)某01XX民初22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某省市区人民法院(202X)某0104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杨X赔偿小X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 2021-03-1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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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经验丰富,处理过上百起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法律检索、文书写作能力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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