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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务
  • (2024)鄂 0102 民初 14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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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对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为本案证据很多,在整理时我们也做了一些取舍,同时为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我们庭前做了财产保全。从提交立案阶段开始我们每周跟法院对接催促案件进度,中途也变更过我们的诉讼请求,都是为了给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障最终法院支持对方返还合同价款,当事人对我们的付出也很满意!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桂xx,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XX公司,住址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x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执行董事。

原告桂xx诉被告武汉xx文XX及第三人武汉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第三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桂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桂xx与xxx公司签订的《图书设计印刷合同》;

2、判令xxx公司返还桂xx已按《图书设计印刷合同》中约定交付的设计印制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总计111,862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xxx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xxx公司与桂xx签订的《图书设计印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桂xx按约定向xxx公司支付合同款20,000元,xxx公司也积极与桂xx对接设计书稿,并于2020年10月交付最终版书稿300余册。xxx公司辩称此时合同约定的一年服务期限已过,后续事宜系桂xx与xx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但xxx公司未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3000册印刷义务,双方也未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事宜。故桂xx要求解除《图书设计印刷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涉案《图书设计印刷合同》于2024年1月2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

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桂xx及案外人共计向xx公司付款136,862元,扣减xxx公司已退还的25,000元,剩余111,862元未退还。因xxx公司已完成部分图书的印刷,以及后续修改版书稿的校对、设计和样本印刷,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以及xxx公司的支出成本,酌定xx公司向桂xx退还7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桂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图书设计印刷合同》已于2024年1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桂xx退还70,000元;

三、驳回原告桂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审 判 员 赵 x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XX


  • 2024-04-22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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