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荣成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原告陈XX从事瓦工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后被告荣成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二张,分别载明欠付工资24158元、9956元,共计34114元。现荣成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遂成诉。
另查,荣成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张X权为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00%。
代理意见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荣成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其工资款34114元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被告荣成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工资34114元;
二、被告张X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