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川13民终23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饶X,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饶X之妻)。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XX,女,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绿地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饶X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XX。
一审第三人:饶X,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饶X、陈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饶X某、一审第 三人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24)川13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饶X、陈XX于2024年8月28 日前向杨XX支付61200元;支付方式:向杨XX的银行账户支付(用户名:杨海铜、卡号:62170XXXX0XXX、开户行:中国XX);饶X、陈XX与杨XX之间的所有经济纠纷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饶X、陈XX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协议方签字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杨 某
审判员:龙 某
二O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