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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后信用卡、花呗套现给舅子看病,没有借条主张还款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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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特信(南充)...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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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已第二次起诉离婚且主张共同偿还的房贷,男方在多次与被告及妻子沟通本笔借款还款未果情况下决定起诉岳父母,没有借条,仅有岳母的一句话录音,律师指导男方给岳父打电话取证,岳父未明确借款事实,只表明等法院判,无奈之下律师只能整理男方的多次聊天内容及通话内容后起诉,并将本案判决结果远远走在离婚判决之前,后被告上诉,双方二审达成调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到位。

案件详情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川13民终238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饶X,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饶X之妻)。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XX,女,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绿地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饶X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XX。

一审第三人:饶X,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诉人饶X、陈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饶X某、一审第 三人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24)川13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饶X、陈XX于2024年8月28  日前向杨XX支付61200元;支付方式:向杨XX的银行账户支付(用户名:杨海铜、卡号:62170XXXX0XXX、开户行:中国XX);饶X、陈XX与杨XX之间的所有经济纠纷了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饶X、陈XX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协议方签字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杨 某

审判员:龙 某

二O 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某某


  • 2024-07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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