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谭X。
事实与理由:
王X与谭X系朋友关系。2022 年 8 月谭X得知王X在找工作,于是以其可以介绍正式工作为由,于 2022 年 8月 17 日,向王X收取现金 5 万元,并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向王X出具借条一份。2022 年 8 月 24 日,王X按照谭X的要求又向胡某某转账 13 万元,并于当日向王X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2022.10 月底之前未成,全额退款”。两被告收取款项后并未如约为王X介绍约定好的工作,王X于是从 2023 年 4 月开始找两被告要求退钱,但是两被告一直拒绝退款。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谭X共同确认,由被告谭X返还原告王X 10 万元。
二、若被告谭X未按约定足额还款,则原告王X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王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3900 元,减半收取计 1950 元,由被告谭X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程 某
二O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周XX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