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刑不诉[2024]67号
被不起诉人李XX,男性,1970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住龙河南XX14-2-102,因涉嫌诈骗罪,经米东分局决定,于2023年5月3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6月1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袁XX、赵XX,北京XX律师。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X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李XX系乌鲁木齐市汇合博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责任人,2020年9月李XX了解到“2020年乌鲁木齐米东区中央转移支付家庭农场(奶农合作社)发展补偿项目”,该项目要求对申报主体养殖设施设备升级,以及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加工、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和建设;饲草料生产供应;提升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改造设备等,政府按照不高于投资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了解到具体的项目细节后李XX便着手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购买了100套奶牛跟踪器项圈,跟换了挤奶设备,硬化了挤奶厅地面,其为了能申报成功获取国家补偿,虚报购买奶牛数量100头(实际有奶牛50头),李XX将申报材料交至米东区农业农村局审核部门审核,2020年11月21日通过审核,2021年2月7日,米东区财政局将72.5万元补偿款汇入乌鲁木齐汇合博通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李XX将72.5万元补偿款用于购买偿还给和田市代养的奶牛。经审查,本院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