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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26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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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为位于北京的央企单位,管辖约定在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立案、保全工作均存在难度,律师通过专业意见反复说服仲裁委及保全法院,多次前往保全法院申请保全,最终顺利立案并完成保全。2、案件不仅是简单的工程款纠纷,涉及到债权转让问题,案件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我们从专业角度理清法律关系。3、本案所有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包括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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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 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17.622.96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517.622.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 标准,自2023年8月3日起计至被申请人付清应付款项为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9.2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6.235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11.24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44.988元。鉴于本案仲裁费已与申请人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额相冲抵,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4.988元以补偿申请人代为垫付的仲裁费。

上述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2024-03-19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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