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购房提前入住一个月了,已付款28万元,反悔被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31万元。律师答辩如下:
因答辩人有购房需求,但苦于第二套首付压力太大不能着手。有四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通过他们运作可以合法规避限制,按照首套房比例贷款(即二做一)。经过多次交流后在经纪人的协助下,答辩人的妻子**于2019年12月11日以答辩人的名义单独与原告**及经纪X四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文件》(编号:100XXXX0478****),答辩人本人并未全文知晓该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答辩人本着诚实信用、促成交易的原则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提前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帮助原告结按。随后答辩人经过多方咨询,对本案贷款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答辩人到贷款银行查询贷款进度时发现有不是本人提供的虚假证件材料,贷款审批并未通过。为避免违法风险,而且合同中也有贷款未通过可解约的条款,于是答辩人提出了和平解约。经过多次沟通,原告坚决拒绝。经纪X工作人员为促成交易,坚持强调他们的“二做一”不违法,仍然多次鼓动答辩人按他们以前说的做。原告在明知答辩人不具备首套房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仍然签订该合同及相关文件,并串通经纪X多次催促答辩人按该合同履行。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情形下,原告没有任何损失,仍坚持不解约,同时主张违约金,其不劳而获的行为恶意十分明显。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合同法》第7条、第52条之规定,以及该案三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请求法院判决本案《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关于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第2、第3项请求。
被告提起反诉。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退还20万元。